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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周孝謙 - 體衛組 | 2024-04-01 | 點閱數: 22

依據: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、第36條、第37條第1項第638條第1項、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70

公告事項:

・執行時間:11341日起至1131231日止。

二・執行對象:本市公、私場所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。

三・應配合防疫事項:

()為預防登革熱/屈公病感染症疫情發生及擴散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,本市公、私場所,其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登革熱/區公病病媒蚊及其他滋生源(如花盆水盤、廢棄瓶罐等積水容器・以及空地、空屋、防火巷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・樓梯間・共同走廊、地下室、側溝、屋後溝、屋簷排水槽等易積水處)。違反者,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,逕處新台幣3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。情節重大者,依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,命其停工或停業。

()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修規定,疫情發生地區或有發生之虞(經本局證實為登革熱/屈公病陽性病例之住家、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)範團內之場所,民眾應配合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、噴()藥劑、孳生源清除、疫情調查或其他防疫、檢疫措,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礙。違反者,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處新生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之。

()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傳染病生時,有進入本市公、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必要者,防疫人員應會同警察、民政、環保等有關機關人員辦理,並事先通知公、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,其到場者,對於防疫工作,不得拒絕,規避或妨礙,未到場者,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,必要時,並得要求里長或鄰長在場。違反者,依同法第67條第13款現定,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。

局長李翠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