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依據第四條規定,育嬰及侍親留職停薪年資不得採計。
2.第五條為有關請假導致考核不佳的例外規定。
3.第六條第 10 點: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,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, 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規定敘薪有案,於補實後,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,其代理教師之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