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校長及教師奉准於學生學期上課中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,每人每週
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,且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,不
得再以其他假別或方式從事進修、研究。
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、研究者,每人每週公假
時數最高以十六小時為限。
校長及教師公餘進修者,不得於上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。
教師以育嬰或侍親等非屬進修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而從事進修研究
者,視為留職停薪原因消失,並應辦理回職復薪。
惟教師原經奉准進修,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,,准予進修至當
學期為止,回職復薪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;惟再次辦理育嬰留職
停薪時,如回職復薪後未實際教學達一學期以上者,當學期不准繼續
進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