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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胡嘉文 - 人事室 | 2016-08-30 | 點閱數: 784

第一項至第三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時,得由服務之學校、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,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、機構核准之參考;諮詢小組成員至少三人,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;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,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
 

請閱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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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.odt